案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特定的团购活动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应当在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审查交易信息及相应交易行为的知识产权合法性,如果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侵权的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应当认定其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具有过错。
案情
2003年3月,株式会社迪桑特申请注册的第2000475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等商品上。
2010年4月,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走秀网)与亮伟公司签订《平台使用协议》,约定双方合作销售“LE COQ SPORTIF”品牌运动鞋(即被控侵权商品)。签订协议时,亮伟公司向走秀网提供了两份《证明》。一份是由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下属的南美公司于2008年1月出具的《证明》,其中称:DISTRINANDO南美公司位于阿根廷,系“LE COQ SPORTIF”品牌在阿根廷境内外的独占许可持有人。另一份《证明》是由乐卡夫国际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出具,该《证明》称其系“LE COQ SPORTIF”品牌的所有者,其授予DISTRINANDO股份公司在阿根廷共和国境内外使用“LE COQ SPORTIF”商标的非独占使用权。走秀网称,亮伟公司根据上述《证明》证明其所推广、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从DISTRINANDO股份公司购买。
2011年3月,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今日都市公司)与走秀网签订《推广合同》,约定通过今日都市公司的嘀嗒团网站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约定:由今日都市公司提供嘀嗒团网站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限时团购平台,并将交易信息在网页上进行发布,消费者确认参加团购后,进行网上支付,由今日都市公司收取消费者所付款项,在扣除相应技术服务费后,余款划至走秀网账户。今日都市公司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24元。今日都市公司为履行《推广合同》,审查了走秀网提供的两份《证明》。
2011年3月,今日都市公司在其经营的团购网站——“嘀嗒团”上发布信息,以每双99元的价格组织团购由走秀网提供的“原价480元的法国公鸡旅行鞋”,该款旅游鞋包装盒使用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涉案商标,在鞋面上印有标识和“Le Coq Sportif”字样。2011年3月14日至3月15日,被控侵权商品的团购活动在嘀嗒团网站上进行,共有1858人参与购买。被控侵权商品鞋面上印有涉案商标。株式会社迪桑特认为其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旅游鞋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经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走秀网、今日都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余元。
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走秀网和今日都市公司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二、走秀网在相关媒体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三、今日都市公司在相关媒体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四、走秀网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五、今日都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六、驳回株式会社迪桑特的其他诉讼请求。今日都市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本案中,走秀网由于无法证明其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判令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作为本案第二被告的今日都市公司,在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是否应当对团购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则成为本案的焦点。
通常,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的信息的知识产权合法性一般不具有事前审查义务。如果权利人发现特定信息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特定信息的公开传播,否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团购网站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有义务在事前即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对其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用户合作经营,且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相应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应当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的,可以推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被控侵权交易信息公开传播前“明知或应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在本案中,消费者向今日都市公司所经营的嘀嗒团支付货款,完成交易,可见今日都市公司直接从被控侵权商品的特定交易中获得经济利益,因此,今日都市公司应当承担在团购信息发布前就审查被控侵权商品的合法性的义务,包括审查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合法。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进行事前审查的情况下,如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推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虽然今日都市公司主张,其已经审查了走秀网提供的两份《证明》,因此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但是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而两份《证明》既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权归属,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得到合法授权,故在两份《证明》在形式上明显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合法性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今日都市公司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上,今日都市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而发布被控侵权商品的团购信息,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图为第2000475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