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荣华”商标之争持续10余年并仍在进一步发酵。2012年11月,因认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氏荣华)在广东省东莞市的经销商销售的多款月饼商品涉嫌对其商标专用权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侵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对该经销商、苏氏荣华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代理苏国荣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与香港荣华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清香双黄白莲蓉月饼,并赔偿香港荣华5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东莞中院认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图案与香港荣华标持有的5件商标够成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和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香港荣华相关月饼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这一焦点问题,法院审理认为,1994年香港荣华已在中国内地设立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分公司,并以“荣华月饼”的名称在中国内地大规模销售月饼商品,已取得较高知名度;而苏国荣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是在1996年申请生产糕点等产品,且苏国荣及关联企业并无证据证明其1997年之前使用过“荣华月饼”名称包装。因此,法院认定香港荣华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
对于苏氏荣华等被告以已注册“荣华”和“荣华月”商标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东莞中院认为,尽管被告苏国荣通过受让取得第533357号商标,并且已核准注册“荣华月”繁体文字商标,但其应规范使用,不能与香港荣华上述享有在先使用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利相冲突,以免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而涉案月饼包装、装潢有模仿香港荣华相关产品装潢的故意,会导致一般消费者造成误认,侵犯了原告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权利。
另外,法院结合原告经营规模以及被告苏国荣曾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佛中法知初字第124号生效判决书中被认定侵权等事实,酌情判令苏氏荣华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谢环东 王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