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茅台)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荣和烧坊)商标侵权一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称丰台法院)审理后一审有果。法院一审判令荣和烧坊停止侵权并赔偿贵州茅台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
据介绍,贵州茅台与荣和烧坊是同处茅台镇的两家酒厂。2012年底,贵州茅台因认为荣和烧坊生产销售的“百年荣和老窖酒”外包上使用了“MAO TAI TOWN”字样,且该白酒外包装图案与其产品外包装类似,遂以对其“MAO TAI TOWN”及“贵州茅台酒”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贵州茅台撤回 “MAO TAI TOWN”商标权的主张,仅依据“贵州茅台酒”商标权主张其诉求。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荣和烧坊生产的涉案商品外包装装潢采用的颜色、结构、图形比例与“贵州茅台酒”商标类似,虽然两者在内容标注上反映的具体信息有所区别,但标注的相对位置基本一致,且标注的信息种类亦基本相同,法院认定涉案商品装潢与“贵州茅台酒”商标在整体上构成标识近似。
法院同时认为,因荣和烧坊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并在最下方标注了其企业名称,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但“贵州茅台酒”商标被贵州茅台使用在其酒类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荣和烧坊作为酒类经营者,特别是与贵州茅台地处同一地区的酒类经营者,有攀附贵州茅台商标商誉的意图。相关公众虽不会将涉案商品与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或认为涉案商品系由贵州茅台生产,但极可能误认涉案商品的生产者荣和烧坊与贵州茅台存在授权许可或资本投资等特定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荣和烧坊负责人王凱福日前向记者表示,其方面将提起上诉。(谢环东 梁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