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使用在发酵粉、酵母(块、粉)等商品上“法宝”商标,与核定使用在酵母、调味品等商品发宝”商标及“Fabao”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被异议商标“法宝”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异议商标“法宝”与安琪公司据以引证的“发宝”和“Fabao及图”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驳回安琪公司的上诉,维持商评委裁定。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4135038号“法宝”商标,由雷萨佛诺公司于2004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面粉、发酵粉等商品上。2006年该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乐斯福公司。
法定期限内,安琪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确权的“发宝”和“Fabao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随后,安琪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安琪公司表示,其为一家从事酵母及其衍生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被异议商标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乐斯福公司是安琪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理应知晓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乐斯福公司则表示,“法宝”是汉语中具有固定积极含义的词组,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不具有主观恶意,也未和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1966265号“发宝”商标,由安琪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注册,2002年1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酵母、糕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3130789号“Fabao及图”商标,由安琪公司于2002年4月申请注册,2003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酵母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安琪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由汉字“法宝”二字构成,“法宝”一词有产生非凡效果或者奇迹般效果的含义。被异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虽然在呼叫方式上较为接近,但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别,含义上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并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日前,安琪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其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报将持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