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工商局在对汽车销售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中,查处一起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件。
5月15日,执法人员在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要求该公司负责人提供汽车按揭贷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企业负责人多次推诿、不配合检查。当检查人员来到该品牌汽车4S店查看其库存配件时,店员声称:“我们用的都是原厂的配件,公司不准我们在外面自行采购。”当两箱汽车雾灯进入了检查人员的视线时,检查人员发现,这些配件既没有厂名厂址,也没有产品合格证和说明书,应属于以“三无”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在铁的事实面前,该品牌汽车销售店负责人终于哑口无言,检查人员对涉嫌不合格产品办理了登记和扣押手续。
经查,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是东风日产销售有限公司(甲方)授权的D级4S店。甲乙双方在经销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对协议产品实施保养和维修时,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纯正配件,并明确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为乙方指定进货渠道。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4日从济南市场以140元/套价格购进前雾灯5套,在对品牌汽车维护中以400元/套计价销售;2015年4月2日从济南市场以199元/套价格购进阳光铝圈9套,在对品牌汽车维护中以600元/套计价销售;2015年4月1日从广州市场以160元/套价格购进轩逸迎宾踏板1套,在对品牌汽车维护中以260元/套计价销售;2015年4月7日从济南市场以300元/套价格购进轩逸铝圈1套,在对品牌汽车维护中以750元/套计价销售。
曲阜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对消费者购买的品牌汽车维修保养时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配件或材料,欺诈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曲阜市工商局近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颜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