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迎来15周年纪念。“通过条例实施,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年申请量已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二位。”3月21日,在农业部举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5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欣喜地表示。
回首15年,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走完了许多国家半个多世纪走过的历程,呈现出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品种保护成果丰硕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同日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
15年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交出满意答卷:截至目前,我国先后公布12批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植物属和种达到158个。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9878件,授权总量达4044件。我国植物品种权的年申请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二位。
这份亮眼成绩单的取得正是基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的建立健全。15年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先后颁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受理、审查、测试、授权等各环节都作出详尽的规定。
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我国不断加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并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试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严格贯彻落实,对保障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15年来,我国建立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农业部先后组建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14个分中心;国家林业局先后建成了5个测试分中心,2个分子测定实验室和4个专业测试基地。15年来,我国研制完成100多项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这些机构的建立和测试指南的制定,为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最有利的支撑。
尤为重要的还有植物新品种保护观念的深入人心。15年来,农业部在全国近20多个省、市举办了新品种保护知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50余次,培训人员2万多人次;成功举办了4次全国农作物授权品种展示暨品种权交易会,使育种者、企业、农民等各方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让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观念在全社会生根发芽。
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其中将植物新品种保护作为专项任务之一,进一步表明了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高度重视。
种业发展成效显著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使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都得到有效保护。”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此次座谈会上表示,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如其所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并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据了解,山东省农科院玉米所、里下河农科所、中国水稻所、宜宾市农科所等单位的单项品种权转让金额均突破上千万元,让育种者切实尝到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甜头。
正是伴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不断发展壮大,涌现出了山东登海、四川国豪、北京奥瑞金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种子企业。
也正是由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实施,农民可选育的优良品种不断增多,尤其是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小麦授权品种应用面积迅速扩大,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以及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打下了坚实基础。
“回顾十多年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发展,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与知识产权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相比,新品种保护事业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今后将进一步提升育种者、企业以及农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进一步健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中国种子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报 记者 肖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