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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华士”获赔50万元

作者:admin 点击:669 日期:2012-09-16

山东烟台两家葡萄酒企业因其葡萄酒产品的外包装标识与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下称芝华士公司)的注册商标相似,并且涉案酒瓶形状与后者注册的立体商标近似,遭遇芝华士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后,日前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据介绍,此2009年7月,芝华士公司发现市场上流通的“爱丽舍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与其公司生产的酒类产品类似,并且在涉案酒瓶上多处标有与芝华士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即对涉案产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将上述涉案商品的生产商奥威公司投诉至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局对奥威公司相关仓库进行检查时,芝华士公司也迅速对温州、无锡等地市面流通的“爱丽舍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随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案产品进行查扣并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2009年10月,芝华士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奥威公司和烟台芝华士公司(涉案商品上标有“烟台芝华士酒业有限公司”字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等。
  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涉案商品上使用了与芝华士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和装潢图案,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并在隔离的状态下看到时,两者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足以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且,作为同是从事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奥威公司和烟台芝华士公司在明知芝华士公司的系列注册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侵权产品上同时使用与芝华士公司4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得相关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无从分辨侵权产品与芝华士公司产品的区别,法院认为两公司恶意明显,据此认定其侵权成立。依据芝华士公司相关商标知名度、涉案商品的销售区域及相关销售量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此案,芝华士公司代理律师表示:立体商标侵权案件的审判在中国并不多见,而本次案件的成功,无论是对芝华士公司还是其他对产品包装通过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品牌所有者而言,都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并且在打击仿冒、假冒产品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此次案件的成功审理,在洋酒业内获得积极反响,充分说明了中国政府日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对仿冒及伪造驰名商标的“打擦边球”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某些企业急功近利地以仿冒及伪造驰名商标等方式谋取利益,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商标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谢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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