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与前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下称美职篮)球星阿伦·艾弗森(Allen Iverson)的名字相同,异议商标“IVERSON及图”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不正当利用阿伦·艾弗森声誉”,构成了对艾弗森姓名权的损害。
据了解,2001年8月福建省泉州市市民林某申请注册异议商标“IVERSON及图”,指定使用在箱包、服装等商品上。原告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力宝克公司)作为阿伦·艾弗森在中国进行维权的全权代理人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了异议申请,认为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艾弗森的姓名权,但商评委驳回其异议申请。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日前,力宝克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伦·艾弗森作为自然人其姓名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有权禁止他人不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本案中,力宝克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阿伦·艾弗森作为篮球明星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通常被称之为艾弗森。另外,从异议商标被注册的情况可以看出,林某注册了30余件与艾弗森有关的商标,其中有的商标包含有运动员打篮球的图形,其企业也生产篮球鞋产品,企业网站上的相关宣传亦是指向篮球明星阿伦·艾弗森,由此可知,林某知晓艾弗森与篮球的关系,并希望借艾弗森的声誉予以牟利,故法院认定林某申请注册的异议商标损害了阿伦·艾弗森的姓名权,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法院最终撤销了商评委关于“IVERSON及图”的异议复审裁定。
其实在名人效应日益扩大化的今天,利用名人姓名进行注册商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2010年北京市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之一的“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商评委、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案”就是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典型案件。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姓名权的内容包括积极使用自己的姓名,也包括禁止他人对自己姓名的不当使用。以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号或者商品标识,或为宣传目的而使用,都属于对他人姓名的不当使用。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包括姓名权的。如果争议商标文字与个人姓名相同,且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权利人即能认为自己的姓名权受到损害,可以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当然,姓名权人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