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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皖两家“老百姓”大药房争名分

作者:admin 点击:1128 日期:2012-10-20

当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相遇,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还是拥有各自的“权利范围”?近日,湘皖两家“老百姓”大药房为此各持己见。
  原告安徽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湘南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经营者徐超受让经营的新老百姓大药房于2009年10月开业,该药房将其注册在先的“老百姓”商标作为其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老百姓”字号,并赔偿侵权损失。
  被告徐超则辩称,其于今年5月份从药店前经营者朱某和谭某处受让获得“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而“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中的“老百姓”字样是沿用1991年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中的“老百姓”字样,已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先,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公司“老百姓”字样的商标侵权。
  日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获准注册“老百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2011年5月“老百姓”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的前身是国营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今年5月由被告徐超受让于朱某和谭某。朱某和谭某原来是国营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的职工,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成立于1991年,是国营分支机构。2004年药材公司实行改制,朱某、谭某购买了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2005年6月朱某、谭某将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变更为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今年5月,朱某、谭某将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转让给本案被告徐超,随后药房经营者名称变更为徐超本人。
  据此,被告徐超认为自己经营的药房名称中的“老百姓”字样是沿用1991年2月经双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双峰县药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中“老百姓”的字样。而原告的“老百姓”商标是2005年2月21日注册的,因此双峰县新老百姓大药房的“老百姓”字样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不构成对原告“老百姓”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相关专家就该案件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集中于企业名称权是否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实,在很多情况下,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与商标是相同的,如本案中的“老百姓”,既是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又是该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但企业名称与商标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享有不同的权利界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回函》中第二条规定:“在先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有权正当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侵犯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各自有其权利范围,均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以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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